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3968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648。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4年11月2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4********。
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96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04元,减半收取1050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2元,由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 政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