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31民初443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库尔勒市,系公司法务,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第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97元,批准部分减交后收取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