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28民初75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60648 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号院3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05693198XN; 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东段3号(温州商会办公楼3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作出(2022)陕0328民初7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的银行存款852898.14元。现本案已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的上述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105××××1521账户内存款852898.1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328民初75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37100860648。 被告: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205693198XN。 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基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号民事裁定,……(写明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姓名或者名称)的……(写明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2328.00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