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6民初2623号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606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常乐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766334792A。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32298.11元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其申请的诉讼保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陕西中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共计432298.11元银行存款予以限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常海滨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