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304民初3835号之一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11号院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100860648。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生于1994年11月20日,汉族,住新疆库尔勒市。
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城关街办***小区2号楼一单元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111625760。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赢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6元,诉讼财产保全费1353元,由原告陕西西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