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申请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1)金民破字第2—12号
申请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被申请人: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
申请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宝鸡市百货大楼破产清算组确认其债权额有异议向本院申请裁定。
申请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报宝鸡市百货大楼欠其债务为1193797.26元,清算组确认金额为628340.31元。
经审理查明,1993年9月宝鸡市百货大楼为发包方,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为承包方,就发包方营业大楼十层建设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1996年3月30日工程竣工。1999年11月30日对账后宝鸡市百货大楼欠工程款161905.56元,除分次抵付款至破产宣告前仍欠工程款759.33元。另工程造价审决中遗漏的签证款6869.80元,配合费628747.12元,1998年4月宝鸡市百货大楼收到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关于大楼制冷工艺管道决算书,造价124396.92元,大楼二期电气决算书,造价39478.74元,对两份决算书的造价至百货大楼宣告破产前未提异议。
本院认为,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完成了宝鸡市百货大楼营业大楼的工程建设,双方对拖欠该项工程余款759.33元,签证费6869.80元及配合费628747.12元,共计636376.25元未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两份决算书,宝鸡市百货大楼收到后未提异议,对其决算价本院予以认可。另依照双方约定对未支付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故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分段计算违约金至宝鸡市百货大楼宣告破产时,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6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宝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宝鸡市百货大楼债权额为1187502.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本裁定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张凤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