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辉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2执299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150307。
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华源大厦**织机构代码675134736。
被执行人:宝鸡市辉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火车站广场中平街构代码776968350。
被执行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7)陕0302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辉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连带清偿借款448500元及利息(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10月16日安月利率0.85%计,2014年10月17日起按月利率1.19%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5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还应再承担执行费6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宝鸡市辉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633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建文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