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2执98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赵根虎,男,1969年8月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029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844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同价款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跃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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