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陕0302执98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赵根虎,男,1969年8月生,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执行人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0月生,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0291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案判决书,被执行人赵根虎、宝鸡市富源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50元、案件执行费9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工商、车辆、房产等财产线索,未查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费915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长 杨建文
代执行员 李 辉
代执行员 孙 帅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高跃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