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302执4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太安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7916226P。******
法定代表人:姚薇,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300435361112H。******
法定代表人:***,任党工委书记兼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64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