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山河土地整理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14641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