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10010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被执行人:***,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延安市。
申请执行人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2民初3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鸿泰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20000元及违约金36000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4350元,执行费用230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最高法院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已查封,无处置条件)、车辆、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并线下通过西安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其房产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黎晓琦
审判员  白 龙
审判员  杨 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