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3民初942号
原告:***,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泽普县。
被告:**,男,1990年2月2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
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乡李家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5038230F。
法定代表人:候振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策胜,男,1992年4月2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
原告***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3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冯飞飞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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