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81民初2617号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小雪街道曲阜市东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6722078217。
法定代表人:倪奉尧,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勇,该公司员工。
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乡李家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5038230F。
法定代表人:侯振江,总经理。
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孔维波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陶亚妮
书 记 员 陈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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