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春意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602民初127号
原告:内蒙古春意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OQ8KXGX2,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颐景苑商务办公C座1单元1801号001室。
法定代表人:郝亮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俊奎,内蒙古易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5038230F,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乡李家畔。
法定代表人:侯振江。
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内蒙古春意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春意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春意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01.92元,由内蒙古春意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晶晶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舒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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