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81民初150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户籍地:滨河新区。
被告:神东天隆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中鸡乡李家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503823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