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执16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58年8月21日出生,住定边县,系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8月7日出生,住定边县。
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民再14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民终3152号民事判决及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25民初877号民事判决,裁定发回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84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由被执行人**返还其在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民终31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已领取的案件款4206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并以短信方式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2023年6月26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极少存款,无证券、税务、房产、保险及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查控措施。
3、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