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422号
榆林市旭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旭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25民初7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旭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工工程款30000元,但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旭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到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将款项给申请人执行人付清,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案件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旭安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已缴纳。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25执422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3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