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恢1933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定边县盐场堡镇东滩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定边县定边镇***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825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1.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商砼款人民币526837.5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商砼款产生的利息3533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895元、保全费5015元。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22年7月5日、2022年8月24日、2022年9月30日、2022年11月18日、2022年12月19日在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的查询,经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有存款共计45900元,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房产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申请采取执行措施。
3、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4、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建设的定边县XX小区的房产三套(分别为:1**XX室、4**XX室、4**XX室),因被执行人提出上述查封房产属陕西凯尔帝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采取变价处置措施。
5、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45900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且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及强制措施,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国旺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定边县万正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