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保11号
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保全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1873805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本院于2023年1月6日、2023年1月7日、2023年1月11日依法冻结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共计8111.1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保全人缴纳。本案未在申请保全人定边县昌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范围内足额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民初6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