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11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负责人:***,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市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XXX,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
被执行人:**,女,197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榆阳区肤施路榆阳区。
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与榆林市聚源商贸有限公司、榆林市灏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XXX名下有位于榆林市沙河路红旭源小区1幢1层04号商铺(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XX**号)一处及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市委家属院1-2-202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榆林市字第XX**号)一处、位于金阳小区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XX**号)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位于榆林市沙河路红旭源小区1幢1层04号商铺(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XX**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位于榆林市榆阳区市委家属院1-2-202号房产(房产证号:房权证榆林市字第XX**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被执行人XXX名下位于金阳小区经济适用房(房产证号:榆房权证榆林市字第XX**号)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延飞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