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9民初280号
原告:***,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辛树兵诉被告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