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民终2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定边县定边。
上诉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58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天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尚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