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60号
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西安凝远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EPC工程买卖合同,从双方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原告完成的标的、数量、质量、承揽方式、材料供应、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及方法和按期支付等,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承揽合同规定之内容。故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纠纷适用一般普通管辖原则。本案中,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一致同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合同首页注明合同签订地为西安市未央区。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合意,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因此,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程冬审判员**审判员**二○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雪婷书记员钱玄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