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与被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6242号
原告陕西鼓风机集团西安锅炉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特种汽车厂)与被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提出反诉,反诉原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陕西凝远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党天堂
书记员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