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802执782号
**、***、陕西***建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8)陕08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凤光逾期未履行(2018)陕0802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小江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建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本金50万元及从2015年7月6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400元,保全费5000元,负担执行费1170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70万元及执行费11704元解决此案,法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榆林中央直属粮库的工程款711704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终结我院作出的陕08**民初62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