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泰铭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陕西某某建筑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824民初2762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陕**省榆林市靖边县。

被告:***,男,1980年4月21日生,汉,住榆林市榆阳区区。

被告:陕西***建筑有限公司,地址:陕**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1月20日生,汉,住陕**省靖边县县。

被告:***,男,1963年5月1日生,,住靖边县边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2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