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629执416号
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你与石某某、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629民初2295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某某、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龙首脚手架搭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石某某、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案件款62000元。被执行人石某某承担案件受理费33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某、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该案义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629执4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4月28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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