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825民初479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霞,系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农业大厦**,身份证号码:6106301981********。
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学慧,系陕西正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某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作出(2018)陕0825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被告某某公司提出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8日以本案事实不清作出(2019)陕08民终3974号民事裁定:撤销定边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5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申请撤诉,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0元,减半收取69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丁 建 文
审 判 员 姚嘉丽
人民陪审员 刘国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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