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执异24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女,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玉溪台7号楼1单元1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071285031B。
法定代表人:贾志飞,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办事处家属院2-3-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979360089。
法定代表人:沈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柳营西路农业大厦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26751339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建林,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白爽平,女,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白利平,女,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系***之妻。
被执行人:白双人,男,汉族,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本院在执行榆林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郭建林、白爽平、***、白利平、白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郭建林、白爽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的房产启动拍卖程序。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
***请求: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尽快腾空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标的房产并交付给异议人。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9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异议人经过81次出价,延时1小时14分,于11:14:02以人民币2133790元的最高竞价成功获拍榆林中院执行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的房产。京东司法拍卖平台随即由系统自动生成了拍卖成交确认书,确认了这一结果。2020年10月18日晚,异议人按照拍卖要求向榆林中院执行局指定账户转入拍卖成交的尾款1933790元。至此,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所有的竞拍义务。但竞拍成功后,榆林中院执行局法官却口头告知异议人案涉拍卖要撤回,因为当事人双方在拍卖临近成交时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在异议人未同意且未向异议人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前提下,执行法官将拍卖成交价款强行退回至异议人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网络司法拍卖如不符合第三十一条的六项法定事由,是不能被撤回的。因此,榆林中院撤回拍卖的行为是违规行为。
本院查明:榆林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林华庆工程有限公司、榆林华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建林、白爽平、***、白利平、白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作出(2019)陕08执435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本院于2020年1月9日作出(2020)陕08执恢1号执行通知书,恢复对该案的执行。2020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20)陕08执恢1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一、拍卖被执行人郭建林、白爽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字第*****23号)……”。2020年4月18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建军与被执行人白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白双人于2020年4月18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0万元;于2020年4月24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于2020年5月6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50万元。二、本案当事人于2020年4月24日就全部债权债务达成和解协议。三、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8日申请暂缓拍卖郭建林、白爽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字第*****23号)。四、若达不成第二项协议,白双人于2020年5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偿还50万元,申请执行人榆林市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则自愿放弃被执行人郭建林、白爽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的房产(房产证号:榆林市房权证字第*****23号)的抵押权,再不向本院申请处置该房产。五、若上述四项协议未按期履行,法院将对被执行人郭建林、白爽平名下共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九龙湾小区*幢*-*层*-***号的房产启动重新拍卖程序。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一份,法院备案一份”。该和解协议签订后,本院根据该和解协议约定,对案涉房产进行了暂缓拍卖。因被执行人白双人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该和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对案涉房产发布了拍卖公告,确定的拍卖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10时至2020年10月9日10时止。2020年10月9日11:14:02,***以人民币2133790元的最高竞价成功获拍该标的房产,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由系统自动生成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后***按期付清了全部尾款。但本院执行法官却告知***,因被执行人已将和解协议案款支付给了申请人,故要撤回该次拍卖。2020年10月23日,经审批,本院执行局将***交纳的全部款项退回了***的个人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明,异议程序中,本院与申请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李建军谈话。李建军称,从和解协议未按约履行之日起至案涉房产拍卖结束为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再未达成过新的书面或口头协议,案涉房产拍卖价格合理,不应该撤销。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院是否应向异议人***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并移交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程序中,有依法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暂缓或者裁定中止拍卖;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停止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系统故障、安全隐患等紧急情况的,可以先行暂缓拍卖,并立即报告人民法院。暂缓或者中止拍卖的,应当及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告原因或者理由。暂缓拍卖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拍卖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当在五日内恢复拍卖”。经审查,本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数千万元的债务尚未履行,在其不按和解协议约定内容履行的情况下,本院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启动了重新拍卖程序。在新的拍卖程序过程中,双方之间再未达成新的和解,故在案涉房产的拍卖竞价过程中,并无需要暂缓或中止拍卖的法定情形。***通过竞拍取得了拍卖成交确认书,本院执行局亦未审查出***具有其他不符合竞拍条件的情形,故本院执行局拒绝向***出具拍卖成交裁定并向***退还竞拍价款无法律依据。被执行人白双人虽然最终将和解协议所涉款项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但因其并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按期履行,故不发生有效履行的法律后果。综上,执行法官对案涉和解协议的履行结果存在理解上的错误。
《》第二十三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前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故***要求本院出具拍卖成交裁定进而依法向其移交房产的异议成立,本院对其异议请求予以支持。因拍卖价款已经被退回至***的账户,故在本院出具成交拍卖裁定前,***需重新交纳案涉房产的拍卖价款。
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异议人***的异议成立。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任红艳
审判员 魏 霞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延尚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