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6)沪0113民初7700号

原告***,女,1965年8月29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
委托代理人***,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同上。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和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至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1月15日被告单方同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认为在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被告单方无故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原告曾提起仲裁,但仲裁委以原告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200元。
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于2011年7月起至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被告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之后被告继续聘用原告,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务聘用协议,该协议期限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1月15日因原告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务聘用协议也即将终止,故要求原告离职,并发放原告工资至2016年1月31日。综上,被告认为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7月起至被告处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被告于当月发《通知》给原告,通知原告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并要求原告携带身份证前往社保中心办理相关养老金转移手续。2016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临时作业人员劳务协议》一份,约定协议期为1个月。
2016年2月26日原告曾提起仲裁。2016年3月21日,仲裁委作出通知书,以原告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务协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文)。原告于2015年8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之后原告继续在被告处工作,双方非劳动关系,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也未约定被告要求原告离职时需要支付原告赔偿金。2016年1月31日劳务协议到期,被告于2016年1月15日通知被告离职,并发放工资至2016年1月31日,并无不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傅  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