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2民终6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委托代理人***(系上诉人丈夫),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3民初7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于2011年7月起至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养护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园林养护公司于当月发《通知》给***,通知***劳动关系自然终止,并要求其携带身份证前往社保中心办理相关养老金转移手续。2016年1月1日双方签订《临时作业人员劳务协议》一份,约定协议期为1个月。2016年2月26日***提起仲裁。2016年3月21日,仲裁委作出通知书,以***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诉称,其于2011年7月经人介绍至园林养护公司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1月15日园林养护公司单方同其解除劳动合同。***认为在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园林养护公司单方无故同其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曾提起仲裁,但仲裁委以其在收到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而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现起诉来院,要求园林养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200元。园林养护公司辩称,***于2011年7月起至园林养护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8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园林养护公司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园林养护公司继续聘用***,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并签订劳务聘用协议,该协议期限至2016年1月31日。2016年1月15日因***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劳务聘用协议也即将终止,故要求其离职,并发放***工资至2016年1月31日。综上,园林养护公司认为应驳回***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社部发(1999)8号文)。***于2015年8月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之后***继续在园林养护公司工作,双方非劳动关系,不受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且双方签订的劳务协议中也未约定园林养护公司应在***离职时支付赔偿金。2016年1月31日劳务协议到期,园林养护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通知***离职,并发放工资至2016年1月31日,并无不妥。***要求园林养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后,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园林养护公司提供的劳务协议不是***本人签字的,且无公司印章和法人签名。关于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园林养护公司是2015年12月22日才交给***的,原审认定8月份通知***是错误的。社保缴纳记录是判断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唯一标准,2015年8月***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园林养护公司仅为***缴纳社保至2015年7月,说明园林养护公司在2015年7月就提前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正,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园林养护公司答辩称,首先,劳动关系的终止和社保缴纳没有必然联系,园林养护公司是2015年8月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即使社保缴纳至2015年7月也不能证明园林养护公司当月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其次,***在原审阶段是针对园林养护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辞退其一节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并没有提出2015年7月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综上,原审法院判决正确,要求驳回***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审理期间,***提供了其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园林养护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15年7月,表明该月园林养护公司即提前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园林养护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社保缴纳情况与劳动关系的解除没有关系。本院认为,首先,***在一审期间提出其未能享受退休待遇,园林养护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违法,进而要求对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现在二审期间又提出因园林养护公司为其缴纳社保至2015年7月,而其2015年8月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表明园林养护公司于2015年7月提前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虽然***在二审期间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一审的诉讼请求一致,然其依据的基础事实、解除时间以及赔偿金之获得依据完全不同,该主张依据未经仲裁及一审法院审理,孙建**行于二审提出,本院不予处理。其次,关于园林养护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辞退***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一节,本院认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与园林养护公司又于2016年1月1日签订了《临时作业人员劳务协议》,双方另行建立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鉴于双方劳务协议中未约定提前解除协议的赔偿金,故***要求园林养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提出上述协议并非其本人签字一节,本院认为,上述协议已经过一审质证,***在一审期间主张当时只是签了个名字,没有看到协议内容,现在又主张并非其本人签字,陈述前后矛盾,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樱
审判员*静
代理审判员杨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