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334号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泰村泰东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火烧山产业园环城西路451号(火烧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常州市武进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保证生效法律文书得以有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其亚铝电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元的额度,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