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40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上郡南路42号富榆家园二楼。
法定代表人: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存仪,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张行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得宾,甘肃圣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段雪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栋,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稽核部副部长,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上诉人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昌建筑公司)因与上诉人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发物业公司)、原审被告甘肃铁发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发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隆昌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存仪,上诉人铁发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久云、倪得宾,原审被告铁发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8)甘010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3元,上诉人甘肃铁发物业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分别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 新
审判员 张海东
审判员 靳文丽
二0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