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首次执行驳回当事人申诉请求的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执6168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800694921348L。
法定代表人:文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依照榆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榆劳人仲案字[2021]第541号裁决书,于2021年11月2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对于本案的执行依据榆劳人仲案字[2021]第541号裁决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且于2021年10月28日缴纳诉讼费,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故该案执行依据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6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的规定,应当不予执行,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隆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改琴
审判员张锐
审判员刘庆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常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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