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执49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澄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鸣霞,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张家屯乡大河泡村/div>
法定代表人:赵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法尔胜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泰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作出的(2019)苏0281民初101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支付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496605.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978元,由沈阳泰丰胶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县××镇××村××号不动产,由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县人民法院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有辽AR××**、辽AQ××**、辽AQ××**、辽A××**、辽A××**、辽A1××**、辽A0××**、辽A2××**、辽AW××**车辆,本院已委托查封,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其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车辆未实际控制,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金叶锋
审判员  韩鹏彦
审判员  施君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