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281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申通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章丘市明水龙泉路与秀水东街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马建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申通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2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2017)苏0281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55979.8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济南申通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并对被执行人济南申通动力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查明申通公司登记地址无此公司。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苏0281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伯军
审 判 员 陈红英
代理审判员 韩鹏彦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金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