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1235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81执12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50377396Q,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心源、王妍敏,法尔胜集团律师部律师。
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005735206015,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区南街。
法定代表人薛高善。
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124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内容为: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53182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300元,由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西安重装渭南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议,否则,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