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8462号之一
原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澄江中路165号。
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赤水市市金华化工路90号。
原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赤天化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37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157元(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