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精志拉锁有限公司与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05民初1051号
原告天津精志拉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精志拉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精志拉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