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徐执字第605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瞿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京荣船舶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章义,总经理。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1,008,862.5元。申请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海京荣船舶设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28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08,862.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地,且去向不明。通过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公司自2013年起未参加工商年检。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多家法院有执行案件,在我院另有十余件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上述案件均未执行到位。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徐执字第60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标
代理审判员 沈怡明
代理审判员 徐立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