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执3155号
移送执行人:本院商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381号。
法定代表人:郭康玺。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粤01民终87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应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
经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本院(2016)粤01民终8764号民事判决[案号:(2016)粤0106执7564号]。为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6)粤01民终87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欠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事项,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执行款项缴入本院代管款专用账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01)。
三、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钟海燕
审判员 周 晖
审判员 邹利纯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骆凌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