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徐执字第605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瞿云,总经理。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标的:317766.7元。申请执行人上海轻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徐民四(民)初字第28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17766.7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已无实际经营地,且去向不明。通过工商查询,被执行人公司自2011年起未参加工商年检。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徐执字第60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后),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玉标
代理审判员 沈怡明
代理审判员 徐立刚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沈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