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102民初2507号
原告:***,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罗布林卡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7.94元,依法减半收取1353.97元,由原告**全自行负担。
审判员于永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罗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