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3-12-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民申字第14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西藏法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天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2)***一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魏文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张帆
二〇一三年十月五日
书记员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