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502财保192号
申请人: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某
被申请人: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申请人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交通局307线锡白公路HL-1合同段的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债务管理科代付的未结算工程款3454585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正蓝旗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XXXX。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兰州金路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在锡林郭勒盟交通局307线锡白公路HL-1合同段的由锡林郭勒盟财政局债务管理科代付的未结算工程款3454585元予以冻结。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暂由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