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第733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北街温州机电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北利民路东。
法定代表人:仁树红,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临港意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回民—初字第1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卫红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