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黄执字第739号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北街温州机电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沧州临港意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创业路北利民路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通安特交通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沧州临港意达运输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3)回民—初字第00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