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91号 原告:***,男,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9.88元,减半收取计240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