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191号
原告:***,男,住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汇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因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9.88元,减半收取计2404.9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陈 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