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青0105执968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7)青0105民初16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判决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74718元;执行费1021元。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青海第一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前。2018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
***以双方之间的债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是对其权利的自主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青0105执9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文发明
审判员强斌
审判员敖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