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3民初2486号
原告:韩金义,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92658517XD,住所地:西宁市城中区南川西路福路巷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玉,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韩金义与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金义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金义撤回对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金义撤回对被告青海第二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韩金义负担。
审判员 王莉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安娜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